113年度消字第5號
原 告 黃香蘭
上列原告與
被告鴻運承
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購屋議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1、被告應返還100,000元。3、被告應支付
損害賠償金額1,100,000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