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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9號
原 告 陳文祥
訴訟
代理人
陳家宜
律師
被 告 華生水資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端圓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被 告 艾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俊達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原告具狀表示
兩造
有和解共識,
爰
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