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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9號
原      告  陳文祥
訴訟代理人  陳家宜律師
被      告  華生水資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端圓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被      告  艾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俊達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原告具狀表示兩造有和解共識,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