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全聲字第5號
上列
抗告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聲請延長保全處分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113年度消債全聲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
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抗告人就本院民國113年10月22日所為延長保全處分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
惟未據抗告人繳納。
爰依
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
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