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6仟元,逾期未預納,即
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
費新臺幣1千
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
費不另徵收,但所需
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
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
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
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具狀
聲請更生,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命聲請人
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
爰斟酌
關係人之人數及事件之繁簡程度,定期命聲請人預納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聲請人如逾期未預納,即駁回聲請人
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