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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更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債 務 人  陳建榮

代  理  人  鄭婷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3,800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業經本院審查完畢。茲審酌更生程序期間有若干必要費用支出,認有命債務人預納之必要,定期命債務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用;及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聲請延長,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