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07號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預納
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7,500元,逾期未補正
暨預納,即
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
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且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
爰定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提從事「家屋生活企業社」營業活動之平均淨收入為新臺幣28,131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即除
承攬時數及承攬總額表以外之證明文件)。
二、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