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
債 務 人 蔡昆達
上列
聲請人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
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蔡昆達向本院聲請
更生程序事件,未繳聲請費用1,000元。另郵務送達費經核定約需4,000元,扣除聲請費1,000元後,尚有3,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