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更字第 4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06號
聲請人  楊世彬
                
代理人  楊淑惠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仟
元。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業經本院審查完畢。茲審酌更生程序期間有若干必要費用支出,認有命聲請人預納之必要,定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用;及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聲請延長,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