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07號
上列
聲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
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逾期未預納,即
駁回更生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
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調查後,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
爰斟酌
關係人人數及事件之繁簡程度,限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用,如逾期未預納,即駁回聲請人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