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
聲 請 人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
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預納,即
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
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業經本院審查完畢。茲審酌更生程序
期間有若干必要費用支出,認有命債務人預納之必要,
爰定期命債務人預納如
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用;及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聲請延長,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