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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更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古淑嵐 

代  理  人  張仁懷律師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繳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檢附繳費收據到院。 
二、請債務人釋明目前究係受僱於「千群電子遊戲場」?抑或係從事「千群電子遊戲場」之營業活動?
 ㈠如債務人係受僱於「千群電子遊戲場」,則請提出「千群電子遊戲場」名義出具之自民國112年7月起113年1月止之資證明文件。
 ㈡如債務人係從事「千群電子遊戲場」之營業活動,則請補正平均每月營業額及每月營業淨利各為若干元?並分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四、請債務人補提受扶養人陳0翰、陳0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