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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更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
債  務  人  鄭文杰 

代  理  人  陳昭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鄭文杰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事件,郵務送達費經核定約需4,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徵收3,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