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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更字第 5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19號
債  務  人  吳政即吳順武
代  理  人  楊淑惠律師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應予補正,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件:
1、請債務人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如無工作,請說明收入來源?
2、請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11年9月起)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3、請債務人提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民國111年9月起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4、請債務人說明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5、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6、請債務人說明向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內容及總金額為何?是否為擔保債權?目前清償進度及剩餘餘額。
7、債務人如有以自己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錄),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