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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更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至遠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如附件所示之資料,逾期未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本院112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788號)未成立後,具狀聲請更生程序,然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定期命正,如逾期未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件:
⒈應說明目前現居地為何?查,債務人之戶籍設於宜蘭縣頭城鎮,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第1項:「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則債務人應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聲請,現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本件更生,與上開規定有違,故應提出債務人目前居所地為本院管轄範圍內之證明,如房屋租賃契約等。並請說明債務人戶籍址之房地所有人係何關係?係基於何種法律關係設籍於此?又債務人目前之同住家人為幾人?   
列表記明債務人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及各帳戶內之現存餘額,並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10年11月起今之內頁影本。存摺請先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提出之存摺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
應說明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者簡王月蘭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中低收入助等政府助或任何機構之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助存摺影本、助款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 
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債務人稱須扶養母親簡王月蘭,應提出簡王月蘭之親屬系統表,並陳報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年籍資料、各扶養義務人間分攤簡王月蘭扶養費用即分攤比例及方式為何。 
⒍債務人稱現任職於唯重慶快速剪髮屋,請說明自112年1月起迄今之每月薪資數額若干?並須提出由雇主開立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