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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更字第 5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張意汶即張靜如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王千美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代  理  人  曹雯琪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許智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約6,789,453元,為清理債務,於民國113年8月間向鈞院申請更生前調解,最大債權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一銀行)表示依據聲請人出具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每月可繳付金額與協商能成立應繳之攤還額差額甚大,因此未提出任何協商方案,故協商不成立,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經本院通知全體債權人陳報債權金額,已陳報之債權人陳報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總額即達29,700,797元(含第一銀行債權27,928,082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1,155,959元、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616,756元),認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已逾1,200萬元,核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更生聲請之要件不符,依其情形可以補正之事項,依法應逕予駁回。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