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張意汶即張靜如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王千美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代 理 人 曹雯琪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許智傑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債務人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積欠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約6,789,453元,為清理債務,於民國113年8月間向
鈞院申請更生前調解,最大
債權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一銀行)表示依據聲請人出具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每月可繳付金額與協商能成立應繳之攤還額差額甚大,因此未提出任何協商方案,故協商不成立,
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
經查,經本院通知全體
債權人陳報債權金額,已陳報之債權人陳報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總額即達29,700,797元(含第一銀行債權27,928,082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1,155,959元、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616,756元),
堪認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已逾1,200萬元,
核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更生聲請之要件不符,依其情形
尚非可以補正之事項,依法應逕予駁回。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