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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更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傑即陳俊傑

代  理  人  黃逸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如附件所示之資料,逾期未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本院112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823號)未成立後,具狀聲請更生程序,然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定期命正,如逾期未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件:
債務人目前從事臨時工,應詳實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或雇主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列表記明債務人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及各帳戶內之現存餘額,並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10年11月起今之內頁影本。存摺請先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提出之存摺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
應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 
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應說明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者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中低收入助等政府助或任何機構之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助存摺影本、助款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
債權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陳報對債務人並無任何債權存在、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陳報對債務人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6232號債權憑證所示債權存在,更正債權人清冊重新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