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繳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檢附繳費收據到院。
二、請債務人補提「聯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
三、請債務人補提受扶養人李麗鳳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釋明每月支出李豐盛、李麗鳳之
扶養費用金額各為若干元?
四、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五、依全國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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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載,債務人以其名下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機車向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定動產抵押作為擔保,目前仍在效期內,是該筆債務為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務,有何意見?
六、請債務人補提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