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
聲 請 人
上列債務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
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更生之聲請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二、
本件債務人於民國113年2月19日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
正,如逾期未補
正,則駁回其更生之聲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附件:
⒈
應提出填載完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相關書狀範例請至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債務清理下載】。⒉
應列表記明債務人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及各帳戶內之現存餘額,並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11年1月起迄今之內頁影本。存摺請先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提出之存摺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⒊應說明債務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中低收入補助等政府補助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
⒋
請陳報債務人名下有無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且須陳報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並應將核貸金融機構加列為債權人,載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2項第2款事項後,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⒌
依債務人所提出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上記載,債務人於103年間曾參與前置協商不成立,應提出協商當時所簽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書,並應具體說明參與協商之債權人及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 ⒍債務人稱自112年12月25日失業至今無收入,應說明目前支出生活費用之金錢來源為何?並請說明倘將來經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如何履行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