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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清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  人  莊芳怡  
代  理  人  楊淳涵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上列債務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所為之裁定,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關於「莊方怡」之記載,更正為「莊芳怡」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芳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