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清字第55號
聲 請 人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繳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檢附繳費收據到院。
二、債務人陳稱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
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等語:
㈠請債務人釋明其係於何時毀諾?
㈡請債務人釋明自債務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是否係受僱於阿羅哈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如是,請提出阿羅哈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如否,亦請釋明該段期間係從事何工作?並提出該段期間之相關薪資證明文件。
㈢請債務人補提當時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及還款計劃。
三、債務人自陳目前受僱於明嘉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請債務人補提雇主「明嘉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自民國113年3月起
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
四、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