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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清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孫浤洺即孫偉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繳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檢附繳費收據到院。    
二、債務人陳稱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等語:
  ㈠請債務人釋明其係於何時毀諾?
  ㈡請債務人釋明自債務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是否係受僱於阿羅哈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如是,請提出阿羅哈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如否,亦請釋明該段期間係從事何工作?並提出該段期間之相關薪資證明文件。
  ㈢請債務人補提當時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及還款計劃。
三、債務人自陳目前受僱於明嘉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請債務人補提雇主「明嘉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自民國113年3月起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  
四、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