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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清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洪建芳    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                         00號
代  理  人  田杰弘(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本院113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233號)未成立後,於民國113年5月29日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清算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件:
⒈應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專用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勿以彩色影印或黑白影印代之)。  
⒉應列表記明債務人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及各帳戶內之現存餘額,並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11年3月起迄今之內頁影本。存摺請先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提出之存摺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
⒊應提出113年3月至5月之小栗原珈琲有限公司薪資發放明細表。
⒋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並列表說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內容為何?(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保單影本到院供核。
⒌應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請自行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
⒍應具體詳細說明未出席113年5月20日調解期日之原因為何?
⒎應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母親扶養費數額若干?及陳報各法定扶養義務人間分攤母親扶養費用之比例及方式為何,且須提出親屬系統表。
⒏債務人陳報目前需扶養已成年之長子,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長子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並說明該名子女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數額為若干?倘扶養費係由債務人全額支出,則請補充說明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⒐應說明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者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中低收入補助等政府補助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   
⒑應說明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197號執行事件是否已執行終結?執行情形為何?
⒒請陳報債務人名下有無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且須陳報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並應將核貸金融機構加列為債權人,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