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住○○市○○區○○路○段000號十一 樓A0
上列
聲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蘇勝山准予復權。
理 由
一、
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裁定開始清算,復
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6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後,聲請人聲請免責,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2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二、
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
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卷宗查閱無誤,
堪信為真實。聲請人聲請
復權,依上開規定,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