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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免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債 務人  黃健郎  

代  理  人  蘇暉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黃春旺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代  理  人  林雅婷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莫忠俊、馬明豪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張師誠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健郎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項、第14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第141條立法理由則以「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債務人縱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如其事後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於清償額達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依該數額應受分配額時,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清償時,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設本條,明定此際債務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因此,如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而依同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應為免責之裁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續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進行清算程序,又債務人可供清償債務之清算財團財產共計新臺幣(下同)42,122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日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清算財團處分方式,由本院依職權分配前開清算財團財產予債權人;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有薪資固定收入,扣除生活必要費用後,仍有餘額362,363元,因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僅受償42,122元,差額320,241元,故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認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應不免責之事由,因而裁定債務人不免責確定等節,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各卷宗核閱無誤。債務人又繼續清償債務共320,253元(如附表所示),有其提出之匯款單等件為證,足認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規定之免責事由,是其依此規定再聲請免責,應予准許。
三、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債權人
債權原本金額
前次分配金額
依比例應再清償金額
債務人
清償金額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17,724元
593元
4,516元
4,516元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99,339元
4,479元
34,040元
34,042元
3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7,846元
220元
1,664元
1,666元
4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20,745元
2,279元
17,325元
17,326元
5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72,121元
1,068元
8,136元
8,135元
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67,742元
1,060元
8,072元
8,071元
7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35,245元
1,372元
10,441元
10,440元
8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28,601元
4,347元
33,049元
33,049元
9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53,112元
1,406元
10,697元
10,697元
10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4,911元
1,559元
11,848元
11,849元
1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4,127元
661元
8,028元
5,028元
1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51,960元
2,337元
17,774元
17,774元
13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50,121元
654元
4,963元
4,964元
14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669,782元
4,984元
37,884元
37,885元
15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74,596元
886元
6,724元
6,726元
16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65,240元
1,055元
8,004元
8,007元
17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485,347元
906元
6,885元
6,886元
18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38,242元
1,378元
10,471元
10,472元
19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35,317元
4,359元
33,146元
33,146元
20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492,614元
6,519元
49,575元
49,574元
合計
320,2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