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監宣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00巷00弄00號
主 文
一、宣告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乙○○之
監護人。
三、指定丙○○○(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之妹妹乙○○因智能障礙,致
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爰聲請對乙○○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聲請人之母親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乙○○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1、聲請人之陳述。
3、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附設仁馨醫院精神鑑定
報告書。
4、聲請人所提親屬系統表、
戶籍謄本、
親屬會議同意書、印鑑證明。
(二)乙○○係智障患者,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准聲請人之聲請對乙○○為監護宣告,並審酌前開事證,認選定甲○○為受監護宣告人乙○○之監護人,及指定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乙○○之最佳利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