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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監宣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撤銷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1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
人 甲○○
(
送達代收人
乙○○ 住○○市○○區○○○街000號)
上列
抗告人
聲請對丙○○撤銷
監護宣告
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所為之裁定,而提起抗告,依
家事事件
法第97條
準用
非
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
本件
應徵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