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監宣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葉芊均 住○○市○區○○路0段000號
一、宣告葉芹舫(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葉建名(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監護人。
三、指定吳素香(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葉芹舫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係葉芹舫之妹,葉芹舫因顱內出血致
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人
爰依法聲請對葉芹舫為監護之宣告,並請求選任葉建名擔任葉芹舫之監護人,指定吳素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葉芹舫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葉建名為監護人,併指定吳素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
⒊親屬系統表及親等關聯查詢單。
⒌診斷證明書。
⒍本院囑託
鑑定人即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附設仁馨醫院施仁雄醫師所提之精神鑑定報告書。
(二)葉芹舫為一位腦病變患者,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葉芹舫為監護之宣告。爰選定葉建名為受監護宣告人葉芹舫之監護人,併指定吳素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認符合受監護宣告人葉芹舫之最佳利益。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註:
民法第1113條
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
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
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
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