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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監宣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90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巷0號2樓之4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家事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關係人未預納非訟事件法第13、14、15、17條等規定之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此參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13年1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聲請人指定送達代收人之書狀於113年1月5日始到達本院,上開補費裁定自毋庸向送達代收人送達),聲請人逾期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