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監宣字第90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巷0號2樓之4
相 對 人 乙○○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家事
非訟事件,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
關係人未預納
非訟事件法第13、14、15、17條等規定之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此參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
經查,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13年1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
可憑(聲請人指定
送達代收人之書狀於113年1月5日始到達本院,
上開補費裁定自毋庸向送達代收人送達),
惟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
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
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