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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字第 1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69號
上 訴
人 許張鳳嬌
許喆宣
沈政憲
訴訟
代理人
梁家瑜
律師
石金堯律師
被
上訴人
王麗華
訴訟代理人
郭祐舜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遷讓房屋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
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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