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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沈國榮 


相  對  人  法鬥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菁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89號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89號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