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115號
楊雨錚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彭友多間請求返還
侵占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33號請求返還侵占款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20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理 由
一、
按「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被告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親自出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就
本案事實有諸多陳述,對案情有重要意義,會影響法律效果判定;聲請人取得錄音內容後可補充開庭筆錄內容,故請求提供113年6月20日法庭錄音光碟,以利聲請人補充筆錄內容,維護法律上利益等語。
三、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33號請求返還侵占款事件之當事人,因主張其法律上利益而聲請許可交付
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符,應予准許。然為避免損及他
人權益及司法公正性,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特此敘明。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