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135號
理 由
一、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確認保證債務不存在訴訟(113年度訴字第1165號);茲因股票遭變賣後所受損害不可回復,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規定及相關實務見解,請准命聲請人最低額度擔保遲延利息後,停止執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3679號執行命令等語。二、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
,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
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聲請人雖以前詞聲請停止執行,惟其所提請求確認保證債務不存在等訴訟(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65號),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要件不符(即非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故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