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迴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施淑美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新醫簡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
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此為聲請迴避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
  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
  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5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未為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附卷可佐
  ,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勳煜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