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黃士瑋
黃智弘
黃柏巽
上三人共同
相 對 人 黄石龍
黄崑原
上二人共同
相 對 人 黄海水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台南辦事處(即黄水池
訴訟代理人 謝馥蔓
黄炳文(黄仁義繼承人)
黄雅芸(原名黄秋容)(黄仁義繼承人)
黄淑雅(黄仁義繼承人)
黃柏壽(黄仁義之繼承人)
黃柏森(黄仁義之繼承人)
徐明德(黄陳水粉繼承人)
徐祥榮(徐黃素琴之繼承人)
徐睿彬(徐黃素琴之繼承人)
王林秀蘭
王錫彬
沈永華(黃靖琇之繼承人)
沈鎂惠(黃靖琇之繼承人)
沈瑞榮(黃靖琇之繼承人)
楊再生
黃智安
黃雅蘭
黃國祥
陳美方(楊阿淑之繼承人)
晁岳光(楊阿淑之繼承人)
孫岳芳(楊阿淑之繼承人)
蔡黃春美
黃志煌
王月芬
王月華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訴訟代理人 謝馷珝
相 對 人 謝元明
鄭如芳
賴易廷
陳姿雅
官霈妤
蕭建興
廖雅雯
徐秀勤
夏慶容
鍾美雪
黄吳來受
黄慶福
訴訟代理人 黃國晉
相 對 人 黄淵彬
黃炳堯
林三和
林茂富
劉曉旭
夏慶芸
易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賴易廷
前列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易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律師
相 對 人 邱麵
蕭鴻明
葉庭汝
林進祿
林敬修
王祥翰(原名:王尚騰)
許紜涵
廖沛筠
廖致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共有物分割事件(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55號),
聲請人聲請撤銷許可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 年度重抗字第24號許可就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為訴訟繫屬登記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已撤回訴訟而消滅訴訟繫屬關係,
爰聲請撤銷許可登記等語。
二、
按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
當事人或
利害關係人得向
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1項定有明文。
三、
經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 年度重抗字第24號裁定「許可就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為訴訟繫屬登記如下:『本筆土地由共有人起訴請求法院
裁判分割,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55號
分割共有物事件審理中,其起訴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起訴狀所載』。」。
嗣聲請人具狀撤回分割共有物訴訟之起訴(本院111 年度重訴字第355 號),
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