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富群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2年度建字第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23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
上開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
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所謂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依上開條文立法理由揭示,如核對更正筆錄、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
之虞等屬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26號裁定
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12年度建字第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本院言詞辯論後,聲請電子開庭筆錄,發覺
兩造陳述與筆錄內容存有未盡相符或漏載事項等疑義,足以影響聲請
人權益,
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建字第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113年1月23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建字第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該案係於113年1月23日開庭,
本件聲請尚合於上開期限規定,又聲請人陳明其係為核對更正筆錄,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
揆諸上開說明,
核屬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且本件並無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2年度建字第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聲請人取得上開法庭錄音光碟,其使用自應注意不得違反上開規定,
附此敘明。
五、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