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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孟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日盛新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與相對人台日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民國111年8月17日於本院審理時達成和解,今因該和解內容所記載之案場存有糾紛,該爭議目前由本院另以112年度訴字第1112號審理中,因該案承辦法官諭知聲請人需調閱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55號於111年8月17日開庭之錄音光碟,為此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9條規定,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55號事件111年8月17日言詞辯論庭的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㈠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庭錄音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固允宜賦予當事人即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惟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止(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是以立法者為兼顧聲請權人之權益及裁判安定性,設有聲請期間之限制,聲請權人若逾裁判確定後6個月始為聲請交付,即非合法。
  ㈡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55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於111年8月1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該事件於111年8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成立訴訟上和解而終結,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確認無誤。是聲請人遲至113年5月7日始為聲請(見本卷第5頁收狀章所載),顯已逾6個月之聲請期間,與首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據上,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需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