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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0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4號
原 告 黃崇斌
訴訟
代理人
陳柏中
律師
被 告
弘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燕章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
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