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079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益新
陳益雄
陳碧鳯
陳美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代位權為
債權人對於
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非構成
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原告本於
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陳美眞、黃陳美香請求將其等與
被告共同
繼承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分割為
分別共有,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之債務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萬9,3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8,8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代位人陳美眞、黃陳美香應繼分所得之合計利益(單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房屋現值47萬300元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