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080號
原 告 張晉慶
上列原告與
被告臺灣施樂事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即
系爭抵押權設定之最高限額
債權總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