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104號
原 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建造
上列原告與
被告介統企業行、沈鳳梅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14,8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之民事
起訴狀列載林怡君為
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惟未檢附
委任狀,請併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