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120號
原 告 宜旺旺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陳都政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萬元,此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另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為請求被告應將臉書網站(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000000000000000)個人網頁上民國113年1月1日之貼文刪除,此部分係屬請求法院判決為
回復名譽之
適當處分,
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0元【計算式:1,550元+3,000元=4,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