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124號
原 告 台灣博特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龍湶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7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9,9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