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175號
原 告 黃欽羣即全合室內裝潢工程行
許文仁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1,107元(1,537,300元+起訴前利息3,8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