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197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許志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後
迄今仍未繳納
裁判費。核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1,211,508元【
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25,000元/平方公尺×8,844.16平方公尺=221,211,508元。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35,836元。訴之聲明第3項訴訟標的金額=71,6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25,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