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227號
原 告 嚴國勝
上列原告與
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511元【計算式:(本金)893,584元+(起訴前之利息)96,927元=990,51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