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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2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恢復遊戲帳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49號
原      告  趙鵬   

訴訟代理人  王元軍  

被      告  香港商動視暴雪有線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奎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遊戲帳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恢復原告『魔獸世界』遊戲帳號。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損失的遊戲時間。四、標的金額10萬元整。」(見本院卷第15頁),經本院函詢原告確認其訴之聲明內容後,原告具狀表示上開訴之聲明第3項應係請求解封遊戲帳號,聲明第4項係指其聲請回復原狀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53頁),認與其訴之聲明第1項經濟目的同一,且僅係為補充說明第1項聲明請求內容,不併算其價額。又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恢復其「魔獸世界」遊戲帳號,其就回復遊戲帳號所得享有之利益,顯對於親屬關係或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財產權性質。而原告雖具狀陳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萬元,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作為佐證堪認其本件訴訟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核定,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