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249號
原 告 趙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恢復遊戲帳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
起訴狀記載
訴之聲明為:「一、
被告應恢復原告『魔獸世界』遊戲帳號。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損失的遊戲時間。四、標的金額10萬元整。」(見本院卷第15頁),經本院函詢原告確認其訴之聲明內容後,原告具狀表示
上開訴之聲明第3項應係請求解封遊戲帳號,聲明第4項係指其
聲請回復原狀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53頁),
堪認與其訴之聲明第1項經濟目的同一,且僅係為補充說明第1項聲明請求內容,
爰不併算其價額。又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恢復其「魔獸世界」遊戲帳號,其就回復遊戲帳號所得享有之利益,顯
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
核屬財產權性質。而原告雖具狀陳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萬元,
惟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作為
佐證,
堪認其本件訴訟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核定,依
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