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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2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出資額股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51號
原 告 智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信華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
被 告 龔惠娟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出資額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
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
臻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