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265號
原 告 王英哲
王嘉慶
王依如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欣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3人係分別對被告於同一訴訟程序起訴,並為個別之請求,係將數訴合併於一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
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準此,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萬9,500元(計算式:105萬元+105萬元+104萬9,500元=314萬9,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2,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