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273號
原 告 蘇青瑾
吳阿玉
陳黃布
陳雅蘭
陳梅花
陳皆得
陳金菊
陳淑娟
陳彩霞
陳秀華
陳秀清
陳耀明
陳麗英
陳登魁
陳項良
陳龍川
陳碧玉
陳碧海
陳炳風
陳朝文
連信章
連百鍊
連淑儀
連銘傑
陳忠仁
陳丁富
陳秀惠
陳廉
劉昆彰
劉明宗
張鳳嬌
劉登進
劉明坤
劉明勲
劉信賢
陳清淵
陳清朝
陳清文
孫淑嫺
陳世昌
陳盛吉
陳旺良
陳怡蓁
陳秋蓉
劉素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
乃係坐落於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原告之
應有部分權利範圍為16分之2,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39,200元【計算式:2513.87平方公尺15,400元/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16=4,839,2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