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288號
原 告 陳福來
被 告 蔣蓓琪
蔣蓓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3,583元【計算式:房屋課稅現值408,800元+43,908元+8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原告前於調解程序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3,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