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 告 謝陳淑美
被 告 李秀琴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後
迄今仍未繳納
裁判費。核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72,266元【計算式:稅籍資料
所載現值總額×原告權利範圍+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權利範圍=108,484+5,763,782=5,872,266】,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2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